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10日牵头发出通知,申明各地需更进一步规范入学和低收入身体检查项目,中止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中的检测项目,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低收入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阅他人的身体检查报告,不得告知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地涉及部门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30日内已完成废除或改动工作。三部门拒绝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中,不得拒绝积极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拒绝获取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告知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中获取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因职业类似确需在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时检测乙肝项目的,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明确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人,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积极开展涉及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专门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发布。三部门拒绝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装载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接受招生或拒绝休学。
除卫生部核准并不予发布的类似职业外,身体健康身体检查非因受检者拒绝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装载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不予拒绝接受讨(聘为)用或解雇、解雇。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成立并发布滋扰、举报电话。三部门同时特别强调,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身体检查报告不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阅他人的身体检查报告。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认识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自学或生活认识会造成乙肝病毒传播。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讲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接受任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低收入等方面依法拥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族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时违规展开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任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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